(以正式文件解释为准)
▲实行灵活的户籍管理办法。对到我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和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就业所在地。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省内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
▲制定倾斜的工资政策。高校毕业生自愿到我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可提前半年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在县级政府所在地就业的,转正定级时可在国家规定的定级标准上高定一档工资;在县级政府所在地以外乡、镇就业的可高定两档工资。自愿到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乡镇就业的,其定级工资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上高定一档工资。到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就业的,高定两档工资。上述高定的工资满6年可以固定。
▲落实国家代偿助学贷款政策。对毕业后自愿到我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就业,以及招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的高校毕业生,服务达到一定年限,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提供免费的人事代理服务。对到我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和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需要由原籍所在地提供人事代理服务的,凭相关基层用人单位的用工证明,在实际用工期内,由原藉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减免创业规费。对到基层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享受省教育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赣教毕字[2003]4号)中的优惠政策。
▲提供创业信息服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等部门要将大学生自主创业纳入全民创业整体规划,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创业项目,搜集创业信息,为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信息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
▲给予创业资金支持。对到基层创业或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有贷款需求的,可按照《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南银发[2004]95号)有关规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有条件的设区市,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
▲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人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西省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3号)选择抵缴费比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个人缴费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其缴费资金税前列支。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要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人才代理和劳动保险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从2006年起连续3年,省编办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每年给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的乡镇下达部分周转编制,用于接收应届和往届高校毕业生。
▲在农村支医工作时间满2年的,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在笔试和面试的总成绩加3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报考省内高校研究生,在笔试成绩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满一年后,在其今后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时,按已完成到基层定期服务人员同等对待。
▲对长期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在职称考试、评审、聘任给予优先照顾和适当倾斜。专业考试单独划定合格线;评审以实际工作能力为主,适当放宽科研和论文条件,免考外语;取得资格后优先聘任。
▲优先安排到上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学习,接收进修单位免收进修培养费用。
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赣办发[2005]10号)
3、省委组织部、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编办《关于选拔医学院校优秀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卫人发[2004]5号)
4、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省编办《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卫人字[2005]38号)
5、省卫生厅《关于推进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赣卫人字[2006]56号)
6、省人事厅关于2007年江西省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招募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