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拔医学院优秀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卫生局、人事局、编办,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工作,提高农村卫生人才队伍素质和医疗技术水平,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赣发[2003]15号)和《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发[2004]14号),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若干措施》针对我省农村卫生人才队伍的现状,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明确的要求,是我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卫生人才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设区市卫生局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意见。卫生行政部门对每一项措施,要有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确定抓手,狠抓落实。各设区市卫生局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督促检查,确保农村卫生人才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努力使我省农村卫生人才工作有一个新的进展,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有新的提高。
江西省卫生厅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
     农村卫生工作关系到保护农村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近年来,我省农村卫生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农村卫生工作的硬件设施、农村居民的就医环境和缺医少药的状况得到了一定改善。但从总体看,我省农村卫生工作仍比较薄弱,特别是农民的就医服务水平还很低,农村卫生人才匮乏、总体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医疗技术水平不高等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人才问题已成为制约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为逐步改变农村卫生人才队伍现状,提高人才队伍素质和医疗技术水平,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措施。
一、抓培养,全面提高现有农村卫生人员素质
    1、加强农村卫生人员学历教育。认真贯彻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卫人发[2004]18号),鼓励农村在职卫生人员参加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鼓励已取得执业资格的农村在职卫生人员按照专业对口原则参加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院校远程教育和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鼓励具备条件的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要积极协调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在国家规定的招生政策范围内给予优惠政策,为乡村医生报考录取提供帮助。要积极协调各医学院校,为在岗乡村医生开设医学专业学历教育,并实行弹性学制。
    2、加强农村卫生人员培训。要将终身接受教育培训,不断巩固和更新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作为农村在职卫生人员和在岗乡村医生必须履行的义务。要把农村卫生人员参加教育培训合格作为年度考核、聘任和职(执)业资格注册的必要条件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落实。县级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培训职能,把承担乡、村两级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任务作为应尽的职责,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确保所有注册的在岗乡村医生参训率达100%,年度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4学时。新进乡(镇)卫生院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院校毕业生,要到县级或以上医疗机构或具备条件的中心卫生院接受为期一年的临床能力培训。城市卫生机构要积极组织支援农村的各种培训项目,充分利用多种形式拓宽培训渠道,提供培训机会,提高培训水平。要积极发挥“双卫网”在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中的作用。农村在职卫生人员和在岗乡村医生的培训内容要紧密结合农村卫生工作实际,适应农村卫生人员的需要。
    3、加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定期进修学习,提高农村在职卫生人员的综合素质。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定期进修学习规划,明确进修内容和考核办法,组织、安排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每5年至少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一次,时间不少于3个月,以提高临床能力、疾病预防控制和专业技术水平。省级医疗卫生单位每年要免费接收一定名额的农村卫生技术骨干进修学习,各市、县卫生局也应做出相应的安排。
    4、加强农村卫生专业技术带头人队伍建设。采取基层推荐、逐级选拔的方式,将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的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出来进行重点培养,明确培养目标,加强管理与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普遍培养;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培养的基础上对部分拔尖的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重点培养,并制定有关措施,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人才培养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省卫生厅对全省农村卫生专业人才培养进行宏观指导,在全省范围内重点掌握2000名农村卫生专业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力争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全省每个乡(镇)卫生院有1到2名业务拔尖的专业技术带头人。通过带头人的示范作用,带动农村卫生队伍整体素质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5、加强农村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实施乡(镇)卫生院院长管理能力培训,加强对卫生政策法规、卫生管理、卫生经济学等知识的学习,使乡(镇)卫生院院长掌握基本的卫生管理知识,提高卫生院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抓输送,建立一支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农村卫生人才队伍
    6、鼓励和引导医学院校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精神,对到乡(镇)卫生院就业的医学院校大学毕业生,实行有关优惠政策: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当地人事部门提供免费代理服务;按有关规定提前转正定级,高定1到2档工资标准;晋升职称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对报考公务员的,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争取在三至五年内,每个乡(镇)卫生院有1名以上医学院校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
    7、选派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组织部、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编办《关于选拔医学院校优秀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卫人发[2004]5号)精神,做好医学院校优秀毕业生的选拔、接收和安置工作,落实有关工资、编制等优惠待遇,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大学毕业生到基层为农民服务。
三、抓帮扶,加大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力度
    8、组织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基层服务。要认真贯彻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卫医发[2002]316号)精神,凡是城市医疗技术人员,在取得主治医师资格后以及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必须定期到基层服务累计一年,作为受聘主治医师或晋升副主任医师职务的必备条件。对没有达到下乡服务期限的,不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职称评审。要认真落实好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聘人员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定期到农村服务的规定》(卫人发[2004]115号),凡是城市二、三级医院(不含军队)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新聘人员,必须定期到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服务期均为一年,可作为城市医师在晋升主治医师前必须到农村服务时间。
    9、实施千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要认真实施“千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加大对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医院、中医院的对口帮扶工作。全省二级及以上城市医院要继续开展卫生支农工作,要加强卫生支农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努力使卫生支农经常化、制度化、长期化,努力做到派出一支队伍、带好一所医院、服务一方群众、培训一批人才,有效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
    10、组织实施“卫生人才服务团”帮扶工程。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省卫生厅《江西省卫生人才服务团实施办法》(赣卫人字[2005]14号),做好选派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赴设区市医疗卫生单位挂职工作,帮助提升卫生技术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组织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技术骨干到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挂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技术骨干到乡(镇)卫生院挂职。通过逐级下派帮扶,不断提高我省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方便农村患者就近得到较好医疗服务,减轻农民经济负担。
四、抓稳定,制定完善农村卫生人才优惠政策
    11、对长期在乡及乡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工资待遇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凡在乡(镇)卫生院(含乡镇防保站、乡血防站,不含城关镇)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在现行工资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连续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满8年以上的,上浮的一级工资转为固定工资;调离乡(镇)卫生院的,其浮动部分随之取消,固定部分仍予以保留。工作表现不好不予上浮。对表现突出、做出成绩的在分配上予以倾斜。
    12、对长期在困难的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技术骨干,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岗位补贴制度,根据其学历、职称、贡献,每月分别给以一定的岗位补贴。调离乡(镇)卫生院的,岗位补贴随之取消。
    13、职称晋升给予政策优惠。对在乡(镇)卫生院工作5年以上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考评结合考试,单独划定合格线,在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主要注重实际工作能力,对科研和论文的要求适当放宽;对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优先聘任。
    14、设立农村卫生人才基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多方筹措资金,可从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事业)收入或其他收入中,提取一定经费用于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基金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15、加大农村优秀卫生人才表彰力度。要加大对长期扎根农村卫生事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宣传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优秀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大力营造扎根农村、服务基层的良好氛围,鼓励更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五、抓使用,为农村卫生人才搭建施展才华的平台
    16、加大农村优秀业务技术骨干的使用力度。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赣发[2003]15号),乡(镇)卫生院划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后,切实加强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坚持把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的培养,作为干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在坚持干部标准和条件的前提下,对群众公认,特别优秀的业务骨干,破除论资排辈,大胆破格提拔使用。
    17、加强乡(镇)卫生院软、硬件建设。要在乡(镇)卫生院积极推广适宜新技术、新方法,要继续加强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在各级政府农村事业费投入的基础上,多方筹措资金,为乡(镇)卫生院配备必需的基本设备,全面改善乡(镇)卫生院的设施条件,为卫生人员发挥聪明才智创造平台。
六、抓改革,优化配置农村卫生人才队伍
    18、进一步做好乡(镇)卫生院院长公开招聘工作。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在县(市、区)或更大范围内公开选拔作风好、懂技术、善管理的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优秀人才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鼓励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通过竞聘到乡(镇)卫生院担任院长。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离任审计制度,保证其相应待遇,院长工资和医疗保险应由单位缴费部分列入财政预算。
    19、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全员聘用、竞聘上岗工作。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求,对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全员聘用、竞争上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的执业资格;从事护理、助产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其中助产岗位的,还应具有《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其他卫生技术岗位的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对达不到执业资格的人员要逐步分流,严禁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对现有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有计划地调离。要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严格控制从基层单位抽调业务骨干。
    20、进一步做好乡(镇)卫生院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聘医学院校优秀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充实农村卫生队伍。凡是新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岗位工作的,必须具备医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国家规定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从事其他卫生技术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卫生类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相应执业或专业技术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开展公开招聘工作,人事与编制部门要做好编制和工资关系的确定。对自愿到乡(镇)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医学院校毕业生,超编和满编的可先超编接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自主开展招聘录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