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拔医学院优秀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委组织部、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编办
赣卫人字[2004]5号


关于选拔医学院优秀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县(市、区)委组织部、卫生局、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属于普通高等医学院校:
    为贯彻《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赣发[2003]15号)和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2]321号),落实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起,每年从普通高等医学院校选拔100名优秀大学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大学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加快农村卫生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广大农民健康水平,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选拔对象和基本条件
    1、选拔对象:普通高等医学院校医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包括应届毕业生和历届未就业毕业生。
    2、基本条件:(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立志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贡献聪明才智;(2)学习成绩优良,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3)服从组织分配,志愿到基层艰苦环境工作,有无私奉献和吃苦耐劳精神;(4)身体健康。
三、选拔生分配安置
    选拔生培养锻炼周期为三年,第一年在县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第二、三年下派到乡(镇)卫生院。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安置:
    1、逐级分配原则。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将选拔生名单下发至各设区市,再由各设区市分配到县(市、区)。
    2、回生源所在地原则。选拔生原则上分配到现家庭所在县(市、区),也可根据培养需要并征求本人意见,分配到其他县(市、区)。
    3、有利人才成长原则。结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安置的单位要有利于选拔生发挥专业理论优势和加强实践锻炼,以乡(镇)中心卫生院为主。
四、选拔生政策
    1、选拔生的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选拔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使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编制,超编和满编的可先超编接收。选拔生可提前半年定级,定级的职务工资可比国家规定的定级标准高定一档。连续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满六年的,高定的一档工资予以固定,经费由县级财政负担,列入财政预算。选拔生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局。
    2、选拔生工作期满后(三年,下同),根据个人意愿和工作需要,按照“双向选择、考试考核、竞争择优“的原则方法,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选拔生,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省卫生厅按30%、30%、40%的比例,推荐到省、市、县三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接收单位超编和满编的可先超编接收,逐步调整到编制以内。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包括省卫生厅所属卫生事业单位和江西医学院、江西中医学院、赣南医学院所属卫生事业单位。
    3、选拔生工作期满后并继续留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安排到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半年至一年,接收进修单位免收进修费用。
    4、选拔生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满一年后,在其今后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时,按已完成到基层定期服务人员同等对象。对长期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在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给予优先照顾和适当倾斜。
    5、鼓励选拔生扎根农村,留在乡(镇)卫生院工作,并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负担。
五、选拔生管理和培养使用
    1、选拔生由省卫生厅统一管理,省、市、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接收单位分工负责,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培养。
    2、省卫生厅会同省人事厅主要负责选拔生工作的政策起草、工作规划,以及协调联系、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设区市卫生局主要负责拟定选拔生的需求计划,提出本市范围内选拔生安置要求,制定选拔生具体管理和考核办法,组织选拔生学习交流,总结经验,推荐典型。县(市、区)卫生局负责选择生日常管理,确定选拔生工作单位,及时了解和掌握选拔生的思想、工作、学习及生活等情况,具体组织对选拔生的年度考核。乡(镇)卫生院负责抓好选拔生的直接管理,安排好选拔生的具体工作,并制定专人负责帮带,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事迹困难,适时向上级部门汇报选拔生的工作和思想情况,并根据选拔生的德才表现,提出使用建议。
    3、加强选拔生的培训教育。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选拔生的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纳入统一规划,鼓励和支持他们参加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进修、短期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4、加大对选拔生的培养和使用力度。要根据其德才表现和特长,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和使用,既可作为当地专业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对象,也可作为卫生行政管理干部后备人选的培养对象。
    5、对个别道德品质、业务水平、劳动纪律、工作表现等方面出现问题,或思想动摇、不愿继续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由设区市卫生局会同人事局提出意见,报省卫生厅会同省人事厅审批,及时调整出选拔生队伍。被调整出选拔生队伍的人员,不再享受选拔生的各项工作、学习、生活等待遇。
六、选拔办法
    坚持“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发布公告、宣传动员、组织报名、考试考核体检、择优录用的办法进行公开选拔。
    1、 发布公告
每年二、三月份由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发布公告,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通过网络、报刊等向社会公告选拔优秀高校毕业生刀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目的意义、工作性质、待遇及有关政策规定。
各设区市卫生局会同人事局在上一年年底前提出选拔生需求计划,包括需求名额、毕业院校、学历、专业及接收单位等,报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统筹核定,原则上每个县(市、区)确定一个名额。
    2、宣传动员
各高等医学院校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介绍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性,鼓励和动员优秀大学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致力与农村卫生事业发展。
    3、组织报名
由省卫生厅与有关医学院校共同组织学生报名,填写《江西省卫生系统选拔优秀大学毕业生报名表》。省内医学院校应届、历届毕业省可到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省卫生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名,省外医学院毕业生直接到省卫生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名。
    4、考试考核及体检。省卫生厅会同省人事厅统一组织专业考试。根据考试成绩,一般按1:1.2的录用比例列入考核及体检人员范围。
    5、择优录用。经考试考核和体检合格,省卫生厅、省人事厅择优提出选拔生名单,报省委组织部审定后,由省高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签发《就业报到证》到选拔所在县(市、区)卫生局。选拔工作到每年6月底结束。
七、组织领导
    由省委组织部、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编办共同成立选拔医学院校优秀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选拔医学院校优秀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组织和卫生、人事、财政、教育、机构编制部门要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为提高农民健康素质和农村公共卫生水平、促进农业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